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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解读《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意见》
更新时间:2016-03-30 作者:admin 来源:山西省农机局

据农业部统计,2012年全国共完成农机社会化服务面积接近40亿亩,占全国农机化作业总面积的2/3左右。调查显示,农机社会化服务已成为农民**满意的 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。为进一步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,农业部日前首次出台了《关于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20多天来,《意 见》中的亮点和“含金量”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。

首次以农业部名义发布相关意见

 提起农机社会化服务,人们大多会直观地想到合作社 或者农业公司为农民提供代耕、代播、代收等服务,还有农药、化肥、种子等农资产品。其实,这只是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一部分内容,其内涵远比人们通常认为的宽 泛。为明确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概念和范畴,在《意见》中,农业部首次做出了明确定义,认为农机社会化服务是指农机服务组织、农机户为其他农业生产者提供的机 耕、机播、机收、排灌、植保等各类农机作业服务,以及相关的农机维修、供应、中介、租赁等有偿服务的总称。“这个定义是我们经过反复推敲,在总结各地多次 调研的基础上产生的。”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生产管理处处长李斯华说。

 为什么选择在近期首次推出该《意见》,掀起新一轮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高潮呢?

 “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,是解决农业生产‘谁来种、 种什么、怎么种’重大问题的现实途径,也是实现农业机械化‘全程、****、高质、****’发展的必然要求。”李斯华表示,“农机大户、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 织整合了劳动力、装备、技术、人才等生产要素,为农业生产提供了现代物质装备支撑,推动了农业生产由粗放经营向集约化经营、由兼业经营向专业化经营、由分 散经营向组织化经营的转变。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,既可让分散经营的一家一户享受到机械化的便利,也可让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、农民合作社解决劳动生产率的瓶 颈难题。”

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副秘书长张华光认为,《意见》是在我国农机化发展进入转型深水区发布的,即在农业的发展模式上,将由依靠化肥、农药提升粮食产量向依 靠良种、机械化方向转移;在农机化横向发展上,将由粮食作物机械化向经济作物机械化方向拓展;在纵向上,将由耕种收环节向收获后处理包括烘干、贮藏、加工 等方向推进;在区域上,由平原地带向农机化水平薄弱的山区、丘陵地区进军;在农机化增长质量上,由过去依靠中小型农机为主逐步向高端、大型、复式作业等方 向发展。“要完成这些转型,单靠分散的农机个体是无法完成的,必须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,依靠农机合作社、农机大户、专业化的跨区作业有效推进农机化发 展,依靠农机服务组织的先进机械和服务能力,推进经济作物的机械化水平提升。”张华光说。

“从中国特色的农机化道路来看,我国农民户均耕地只有7.8亩,不及欧盟****的l/40、美国的1/400,解决好农户一家一户小规模生产和机械化大规模作业之间的矛盾,必须依靠社会化服务。”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科技管理处处长曹光乔表示。

截至2012年底,全国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及农机户达16.7万个,作业收入4180亿元,社会化服务蓬勃发展逐步成为农机化的突出亮点。此外,在农机购置 补贴政策带动下,农村新添置了大量大型复式作业装备。“在这种情况下,如何通过制度创新,****农机存量资源,提高农机具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,成为农机化管 理部门的新课题。”曹光乔说。

鼓励农机合作社流转承包土地

记者注意到,《意见》中提出,鼓励一部分具有实力的农机合作社流转承包土地,开展包括粮食烘干、农产品加工等在内的“一条龙”农机作业服务项目,成为既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“双主体”。   

鼓励农机合作社承包土地的政策导向,是政府加快土地流转,迈向土地规模化、集约化经营之路的重要举措。“这是一个很好的信号。农机合作社承包土地,可以避 免大量农机的重复购置,提高机械利用率,也延伸了农业产业链;土地流转后实行统一连片种植,可降低农机作业成本,也更容易实现良种、良法、良田与农机融 合,保障农业综合生产能力。”曹光乔说。

而对于农机合作社未来的“双主体”身份,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胡伟认为,以后的农业合作组织应该是综合性的。单一功能服务组织应对发展风险能力 相对薄弱,同时,综合性生产服务组织有利于推广农机农艺融合,有利于新技术的采用,更能够从生产模式上解决农业发展的问题。

“‘双主体’政策导向符合农机合作社由单一服务型向‘服务+生产’综合型转变的市场要求。”曹光乔说,“近年来,各地农机保有量快速增加,单靠提供本地与 跨区作业服务,难以保证合作社持续良性发展。加之近年来各级政府鼓励土地流转集中和适度规模经营,不少合作社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机遇,成为服务与生产的‘双 主体’,政府应加强引导和扶持。”

张华光也认同农机合作社作为重要的社会化服务组织,随着规模的不断发展壮大,对农村的影响力会变得更加强大。赋予农机合作社“双主体”身份,一方面可以以 提供农机作业服务主体的身份,通过跨区作业等方式,带动落后区域农机化水平的提升,同时增加其服务收入;另一方面,作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,可以更充分地发 挥其农机具、资金、技术等优势。

“《意见》对农机合作社建设的多元化进行了充分肯定。同时,提出了农机合作社由专一的农机作业服务向种植、养殖领域的相互融合问题,今后的农机合作社将是 更加综合的农业服务组织,对提高生产能力有重大意义。”胡伟说,“同时,《意见》提出的要建立相关行为规范和技术标准,有利于规范农机合作社的建设,用标 准化的模式开展生产,使农业生产向工业化模式更进一步,值得期待。”

争取将相关投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

一直以来,贷款融资难都是制约农机服务组织发展的重 要瓶颈。《意见》中提到,要争取将扶持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投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,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。对此,曹光乔表示,农机合作社作为生产服务型合作社, 资产购买资金需求较大,将扶持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投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,能够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,也能带动工商资本对农机化的投入,促进解决农机合作社 等社会化服务组织融资难问题。农机化财政、金融及保险等扶持政策综合应用,是日本、韩国等农业发达****扶持农机化的普遍做法。

“这条政策抓住了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否**终顺利推进的至关重要的核心问题。”张华光强调说,“农机社会化服务是一项长期而庞大的系统工程,不能仅仅依靠中央财政的支持,必须调动地方政府、民间资本的共同投入,构建一个多元化的社会投资机制。”

今年,我国大部分省份实行了农机购置补贴机具“全价购机”。与差额购机相比,“全价购机”大幅降低了套取购机补贴资金的可能性,但同时,也使得农户购机的 资金垫付压力有所增加。针对这种情况,《意见》提出鼓励引导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,争取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融资贷款支持。

实行“全价购机”后,各地金融部门已就如何支持农户购机进行了一些有益尝试。“尤其是农村金融机构乃至保险机构,应该认真分析研究广大农村的金融市场供求 规律,不断创新金融品种和拓宽金融服务领域,千方百计满足购机农民对资金的需求。在支持的方式方法上,金融部门要与农机生产与流通企业加强合作,通过提供 贷款、金融保险、担保等方式,以解决实行‘全价购机’后消费者购买力不足、不愿垫付补贴资金等问题。”张华光说。

调查显示,当前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,与许多银行愿意接受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,而不习惯或不愿用农机具作为抵押有直接关系。对此,李斯 华分析建议:“不少银行不想接受以农机具作为抵押给合作社提供贷款,是因为担心农民的信用问题。其实绝大多数农民是非常讲信用的,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可以 为农机合作社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,帮助合作社解决贷款难问题。江苏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,该省财政专门拿出一部分资金,为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机合作社提供 贷款担保。”

其实除资金外,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还面临着几大瓶颈:缺地、缺人、缺维修等。“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加大发展新型服务主体力度,有些地区已经在进行探索。 如山东将农机社会化服务收入纳入了考核体系,各类财政补贴向农机大户、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倾斜。再如,浙江宁波出台政策吸引大学生进入农机合作社工作。下 一步,农业部想利用移动互联、卫星定位等手段,探索建立全国农机跨区作业服务平台,在这个平台上为农机作业服务的供需双方提供作业价格、机具位置、作业质 量等信息,用户通过智能手机可以随时接收相关信息。另外,我们还想建立一张农机作业‘地图’,在上面标明哪里有空车空机等信息,农户可就近预约开展作业, 这样能培育作业市场,提高农机作业服务水平。”李斯华说。